人性善恶,迄今,也没有明确的结论,也不只有性善、性恶两种观点。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了我国高校较为宽泛的办学自主权,大学有权自行制定校纪校规对内部事务实施自主管理,据此,高校完全有权力在本校的学校规章制度中对师生恋进行规制。一旦认定为性骚扰,高校就有可能要对被害学生的赔偿请求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类是建议类政策:这类政策最为宽松,通常不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有性关系,但是也不会禁止这类行为。因此如果与老师发生过性行为的学生在事后向法庭声称自己是迫于老师的此类压力而不得不与之发生性行为,在遵循先例的指引下,法院极有可能援引梅里特储蓄银行诉文森案的逻辑,判定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性行为构成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而且,师生恋并不一定能持续和稳定,如果恋爱的师生两人分手,曾经师生恋中的学生一方有可能会受到老师一方的报复,在学业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践中许多引发舆论关注的高校师生恋案件,有的是由于高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处理师生恋的机制而导致无法对涉事教师进行依规处理,但也有高校是出于其他各种原因考虑而没有对投诉举报做出及时、合理的反应,使得投诉举报者不得不将事情闹大、通过在网上公开举报、借助公共舆论来倒逼校方做出回应,此种情形下即便高校最后对涉事教师进行了处理,但在投诉举报者、教师和高校的三方关系中,没有一方是赢家。
被多次提及的不正当关系应当理解为包含了性行为以及虽无性行为但有恋人关系等的亲密关系。本文拟在介绍美国高校规制师生恋的发展和实践状况的基础上,反思我国高校师生恋规制的正当性,然后探究我国高校师生恋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选择。又如,对于博士研究生等较为年长的学生,若其真实地同意与本校其他学院没有任何教学关系的教师建立师生恋,高校是否要予以禁止?此时涉及不同的价值衡量,美国各大高校并无统一的做法,有观点认为这属于正常成年人自由恋爱的问题而不应进行干涉。
需要注意的是,这6所高校中有5所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进行了区别对待,规定教职员工与任何本科生之间的性行为都是被绝对禁止的,而涉及研究生时则只有在该教职员工对研究生存在教学、指导关系时二者之间的性行为才予以禁止。第二类是部分禁止的政策:只有在教师对学生负有直接学术责任时才对师生恋予以禁止,诸如教师教授学生的某门课程或者评估学生的论文等。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允许涉事教师对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保证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此外,美国有的高校会针对本科生和研究生采用不同的师生恋规制模式,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明确禁止教员与任何本科生有性关系或约会关系等师生恋行为,但教员与研究生则只有在存在教学、指导关系时才禁止二者之间有师生恋。
第一类是建议类政策:这类政策最为宽松,通常不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有性关系,但是也不会禁止这类行为。师生恋的存在容易使教师滥用权力、偏袒与其有恋情的学生,对其他学生形成潜在不公,同时给学习环境、学校荣誉等带来负面影响,且师生恋与性骚扰的界限模糊使得师生恋极易转化为性骚扰。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虽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各个州的刑事法规范中都有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规定,以密歇根州为例,该州的普通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权威关系下的性同意年龄为18周岁,这意味着在该法律规定下,教师与自己不满18周岁的学生发生性行为即便是双方你情我愿也会因为违反权威关系下的性同意年龄规定而遭到刑法的处罚。摘要:高校师生之间权力、地位的差异使得学生难以对师生恋做出有效承诺。对于不存在权威关系的高校师生恋则持不鼓励的态度。高校的反性骚扰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积极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在该案例之后美国各大高校意识到如果高校的教授们与自己的学生发生性行为,那么很有可能会用同样的逻辑推导出教授们是在性骚扰他们的学生这一结论。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高校师生关系中的权力、地位的差异,避免师生恋的责任主体应在教师一方,如果有违反校规、执意与学生建立师生恋关系或者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发生,学校应当将惩罚的重点放在教师一方,对于学生除给予劝解、心理疏导之外,不宜对其采取惩罚措施,这也是高校自治规则应当符合法律保留的必然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基于利益权衡的考量,我国高校应当对师生恋采取相对禁止的规制路径,即禁止存在教学管理、学业指导或者考核评价等涉及利益关系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师生恋,对违反该禁止政策的教师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普通成年人有权在私人领域中自由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而不受第三人的无端干涉,但在高校师生恋的情形中,需要进行价值衡量的除了性亲密权,还有学生的性自主权、其他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等诸多方面。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3条规定,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且行为人比被害人至少年长4周岁,即便该性行为是合意下的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三级重罪。我国对师生恋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应将重点放在高校自治范围内的规制,高校应当在校规中明确禁止存在教学管理、学业指导或考核评价等利益关系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师生恋,对不存在此类关系的师生恋高校则应持强烈不鼓励的立场。
(三)无利益关系的师生恋但并非只要有教师和学生身份就不可以有恋情关系,对高校来说,规制师生恋的核心在于防止教师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剥削、利用学生,或者使第三方学生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对于不存在指导、评价等利益关系的师生之间所发生的师生恋是否要予以绝对禁止,需要慎重考虑。易言之,在利益相关的情形下教师应当履行回避义务。
又如,2023年西南大学法学院一女生在网络上曝光自己与博导有不正当关系,该校经调查后在微博上公布了处理结果,取消了该教师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教师资格等。从我国以往媒体披露的高校师生恋报道中可看到,师生恋关系破裂所引发的矛盾也会给各大高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一些著名教授在被曝光师生恋而遭到处罚后,也间接地使本校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受损。此外,师生恋还会对高校整体的学习环境形成破坏,给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事实上,在1992年的富兰克林诉格威内特县公立学校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处理了校园性骚扰中学校赔偿责任的问题,在该案的多数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雇主需对员工性骚扰行为负责的规定同样适应于学校中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情形。一旦认定为性骚扰,高校就有可能要对被害学生的赔偿请求权承担连带责任。在提高教师自我约束意识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训。
高校应当在本校网站的醒目位置展示学校对师生恋的处理机制和流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在内的各种平台,对学校禁止师生恋的立场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对教育部公开曝光的因不当师生关系而遭受处分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在师德教育和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的基础上,反复强调学校对违反政策的师生恋的零容忍态度,对有师生恋倾向的潜在人员形成有效威慑,以此提高教师的自我约束力。在此意义上,应当对高校师生恋中的师和生做广义理解。
因此,针对高校师生恋,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公平公正的落实。国外许多高校在规制师生恋的校规中都会强调师生间的权力差异和权力不平衡会对学生同意性行为或浪漫关系的能力产生影响,例如,卡罗来纳海岸大学2018年对师生恋采取部分禁止的政策,其政策中提及: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使得学生)特别容易被剥削。
不仅包括有事业编的在编老师,也包括合同制聘用的老师。媒体和公众对师生恋的关注和探讨从未停止,对高校应该如何处理师生恋这一重要问题,学术界的反应却相对冷淡。
具体规制模式该如何选择?美国越来越多的高校倾向于对师生恋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例如,耶鲁大学之前仅是禁止教授与其指导(或者可能指导)的学生谈恋爱,但从2010年开始,耶鲁大学的新政策全面禁止教职员工和本科生谈恋爱,包括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杜克大学在内的许多其他大学也都采取了更严格的全面禁令。这种绝对禁止的规制模式也受到了诸多批判,认为其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的高校师生恋会侵犯一部分师生的自由权利。该制度的设立将涉及学生、打着自由恋爱旗号、声称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师生恋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为预防和惩治教师与不满性同意年龄者发生性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应对规制师生恋的具体范围、责任主体、事前预防、事后处理和程序设计等具体方面做出完善规定。
其本质是通过在立法层面认定某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对某性行为不具有同意能力来禁止年长者与其发生性行为,否则即构成犯罪,以此强制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年长者的性剥削和性利用。如前所述,这种相对禁止的规制路径借鉴了我国刑法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罪的法理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其禁止的是负有照护职责的男性与不满16周岁的女性被照护人之间有性行为,但高校对师生恋的规制不需要有该性别限制。
对高校师生恋到底应该如何进行规制,目前在美国尚未形成统一立场,各高校的具体政策差异巨大,总的来说可分为四类不同的模式。学生对教职员工的尊重和信任,以及教职员工在评分、批准或推荐未来学习和就业方面行使的权力,使得学生的自愿同意非常可疑。
还有的女生在事后由于担心以后工作中需要以前的导师签字,害怕导师利用其职务在将来需要学校证明学位学历的时候提供阻力等而不敢举报该教师。第三类是建议类政策与部分禁止政策相结合:当教师处于教学、指导、评估等地位时,禁止师生恋,但当教师未处于此类特殊地位时则不鼓励师生恋。
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一些国家在教育领域治理性骚扰问题时会极力禁止师生恋.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性骚扰作出与美国类似的详细区分,但学界普遍认为,性骚扰在我国成立的条件或重要特点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受被害人欢迎,《民法典》也明确将违背他人意愿作为认定性骚扰的要素之一,所以,学生迫于教师的权力或地位而不得不答应所谓的师生恋,实为披着双方合意外衣的性骚扰,属于高校应当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的对象。该运动主张,在工作场所中发生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色彩的行为是性别权力不平等所导致的剥削,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性别歧视,因而违反了《民权法案》第7条的规定。2018年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第六项再次明确规定坚持言行雅正。早在2014年,《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事实上,开除、解聘、撤销教师资格以及禁止从业等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与我国目前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中的《教师法》(修订草案)关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教师的处罚后果相一致。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允许其复议和申诉:该教师可以向调查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调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许多国家在教育领域的反性骚扰实践中,都尽可能避免有直接指导或教学关系的师生之间有浪漫关系,一旦有浪漫关系存在,就只能通过回避制度来减少负面影响,这里的回避制度并不是有罪推定——推定所有高校师生恋中的教师都会徇私,而是因为存在教师滥用权力、徇私利己的可能性,所以就要制订堵塞徇私的预防机制。在此之前,我国的《教师法》中并没有对教师与学生之间性行为的明确规定,如果该意见稿中的此规定能被落实,《教师法》将成为首部专门对师生间性关系作出明文规制的法律。
如果学校对教师的性骚扰行为有建立合理可行的事前预防机制和健全的事后纠正措施,则可以提出抗辩而免予承担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